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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警的士司機 涉載客期間自瀆 女事主報案稱「好似見到」 被告脫罪兼獲訟費

輔警的士司機 涉載客期間自瀆 女事主報案稱「好似見到」 被告脫罪兼獲訟費

一名兼任輔警的57歲的士司機,被指去年接載女乘客期間,在車廂內作出猥褻暴露行為,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猥褻行為罪。案件今日(14日)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,裁判官高偉雄認為,女事主X的報案內容與庭上供詞有多處出入,亦有部分說法未能與行車記錄儀時間吻合,最終裁定被告吳咏文罪名不成立,並批准辯方訟費申請。

裁判官裁決時指出,X在庭上曾強調自己「100%無睇錯」,但她當日致電999報案時,曾以「好似做緊啲猥褻行為」、「好似有啲嘢伸咗出嚟」等字眼形容事件。裁判官質疑,如X確實兩度清楚看到被告暴露身體,為何報案時會使用「好似」一類不肯定字眼,認為其即時報案內容與庭上說法並不一致。

法庭亦留意到,X在報案時曾被接線生問及可否先停車,她當時表示可以;惟她在庭上則稱,當時車輛正在天橋上,難以停車。裁判官指,根據報案錄音及行車記錄儀資料,兩者時間線未能完全配合。雖然個別疑點未必足以單獨影響證供可信性,但多項疑點累積下,令法庭難以穩妥接納X的證供。

相反,裁判官認為被告在控方盤問下沒有動搖,亦未有作出任何招認。被告早前自辯時否認控罪,稱自己患有濕疹約30年,每逢轉季便會感到痕癢,需要服藥及使用藥膏治療。辯方亦傳召醫生羅君葆作供,醫生表示被告大腿內側及陰囊位置均有濕疹,按觀察認為病人應會感到痕癢,否則患處不會出現抓痕。

案情指,被告吳咏文被控於2025年9月1日,在港島跑馬地馬場外,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,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,猥褻暴露身體部位。X早前在屏風後作供,稱案發當日早上,她在中環環球大廈登上的士,前往養和醫院。

X供稱,涉事的士較殘舊,她曾問司機是否沒有開冷氣,被告則指有開冷氣,只是打開車窗想有新鮮空氣。她其後因車輛行駛較「chok」而感到暈車,望向前方時,稱發現被告似乎在車廂內作自瀆。她表示,當時曾懷疑自己看錯,亦覺得「光天化日太離譜」,所以未有即時報警。

X又稱,當的士駛至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時,被告似乎再次作出相關行為。她靠前查看後,稱見到被告一手握着軚盤,另一手握着其下體。她曾考慮用電話拍攝,但因顧及安全,最終選擇報警。車輛其後在奕蔭街停下,她支付車資後,軍裝警員到場處理。

辯方在被告脫罪後申請訟費,指被告並非技術性脫罪,亦沒有自招嫌疑。辯方表示,早前曾去信律政司,指出被告案發時的衣着不可能露出身體部位,並提交相關醫療紀錄,嘗試與控方商討撤控,惟控方不接納。控方則認為,被告承認曾抓癢,屬自招嫌疑。裁判官聽取雙方陳詞後,批准辯方獲得訟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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