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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府擬訂國安附屬法例 若特首證刑事案涉國安 即屬危害國安罪行

港府擬訂國安附屬法例 若特首證刑事案涉國安 即屬危害國安罪行

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(8日)召開聯席會議,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。根據保安局及律政司提交立法會的文件,政府建議根據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,清楚述明在《香港國安法》及《國安條例》下,界定「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」的機制。

文件提出,如行政長官根據《香港國安法》第47條或《國安條例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,認定某宗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,該案件即屬《香港國安法》第41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。就該作為而被調查、拘捕或控告的罪行,亦會被界定為《國安條例》第7(d)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。

政府文件同時提出,如某人被控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,而在同一案件中,因同一作為被控或被裁定干犯任何交替罪行,該項交替罪行亦會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。

去年5月,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亦曾應政府要求,與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,討論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工作。當時政府提出兩項立法建議,包括根據《國安條例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,以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安全機制;以及根據《國安條例》第42條,宣布國安公署部分處所為禁地。

今年3月,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亦曾舉行聯席會議,討論《香港國安法》第43條實施細則修訂,內容包括賦權警務人員在指定情況下取得手提電話等電子設備密碼,違反相關要求者可被判監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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